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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置協商申請書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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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plication Eligibility Guidelines
前置協商申請資格說明
欲申請「前置協商」者,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:
- 1. 申請人過去未曾參加「前置協商」或「95年度債務協商」,或雖曾參與「95年度債務協商」,但未成功達成協商。
- 2. 最近五年內未經營任何事業;若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,其平均每月營業額須低於新臺幣 20 萬元。
- 3. 目前仍有尚未清償的金融機構債務,且在正常還款方面已有困難情形。
Required documents
申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
請依下列項目備妥相關資料,並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申請:
- 1. 最近三個月的薪資證明(如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);如無固定薪資證明,需填寫「收入切結書」。
- 2. 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(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)。
- 3. 最近一個月的財產資料清單(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)。
- 4. 前置協商申請書。
- 5.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- 6. 債權人清冊(包含聯徵中心開立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,以及自行填寫之其他債權人資料)。若有債權已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,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- 7.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。
- 8.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(可向勞保局申請);若無投保紀錄,則免附。
※提醒事項:「前置協商申請書」、「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」及「債權人清冊」須由申請人詳實填寫。相關表格可至資源專區下載,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。
Application Process
前置協商辦理流程
- 1. 文件準備:依規定備齊相關資料,包括身分證明文件、債權人清冊、薪資與財產證明、所得資料等。
- 2. 提出申請:向債務金額最高的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。
- 3. 銀行審核階段:銀行將進行審查,並與其他債權人協調。審核時間通常約需 25 至 30 天,最長可能需 45 至 90 天完成。
- 4. 通知協商結果:若協商成立,申請人須依銀行通知至指定地點簽署協議書,協商內容即正式生效,並依新還款方案履行。
- 5. 完成清償:依協議按期繳款並全數清償後,可向銀行申請清償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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