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ebt Restructuring

債務更生申請流程及優缺點分析

債務打折還款更輕鬆

解析債務更生的申請條件、後果與可能缺點,協助債務人依法律重整債務,大幅減免債務金額,穩定度過財務重建期。

What is debt restructuring?

什麼是債務更生?

根據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,由法院審理後核准一套合理的還款計畫,通常分6年內分期償還部分債務,剩餘債務依法免除。適合收入穩定但債務過重、協商無法成立的個案。鼎翰團隊將協助您規劃完整的更生還款計劃,並協助您向法院提出聲請,爭取最合理的償還方案。
什麼是債務更生?
Who needs it

誰需要債務更生?

01

無法負擔高額債務的人

信用卡、信貸、民間借款累積過多,已經還不出最低還款額,或者債務總額已超出自身短期清償能力者。
02

仍有穩定收入者

每月有薪資或固定收入,雖不足以一次清償,但可依計畫分期償還。
03

不想破產清算的人

希望透過分期還款,避免破產後所有財產遭清算。
04

遭到債權人頻繁催收的人

每天接到催債電話,甚至面臨強制執行,急需透過法院介入保護。
05

曾協商/調解毀諾,或協商/調解不成者

債權人拒絕債務協商,或協議後仍無法負擔者。
透過債務更生成立-依法可解除以下情形

透過債務更生成立 依法可解除以下情形

Service Process

服務流程

債務清理.流程說明

諮詢與評估

了解債務人狀況,檢視總債務金額、收入、財產、生活開支,評估是否符合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下的更生要件。

提出申請

準備財務資料與更生聲請書,向法院提出申請。

法院受理

法院審查財務狀況並通知債權人,中止催收與強制執行。

更生計畫審核

債務人提出分期還款計畫,由法院審核裁定。

履行計畫與債務解除

按期還款,完成後剩餘債務免除,重建信用。

諮詢與評估

了解債務人狀況,檢視總債務金額、收入、財產、生活開支,評估是否符合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下的更生要件。

提出申請

準備財務資料與更生聲請書,向法院提出申請。

法院受理

法院審查財務狀況並通知債權人,中止催收與強制執行。

更生計畫審核

債務人提出分期還款計畫,由法院審核裁定。

履行計畫與債務解除

按期還款,完成後剩餘債務免除,重建信用。

Debt Q&A

常見債務問與答

1. 聲請債務更生簡單嗎?需要出庭嗎?

債務更生的可行性,需視債務人實際的債務結構而定。所謂「債務」範圍極廣,包括:無擔保債務、有擔保債務、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債務、民間融資、當鋪借款、代書貸款、本票借款等,不勝枚舉。
法院會綜合評估債務人的「收入與支出狀況」、「名下財產」、「所得來源」、「扶養責任」等多項因素,來判斷是否受理更生聲請,以及是否核可後續的還款計畫。因此,建議債務人在聲請更生之前,應諮詢專業人士進行詳盡評估。
債務更生是一項向「法院」提出的法律程序,通常以「書狀」方式與法院往來,一般無需出庭。但若法院對債務人資料仍有疑義,將可能發函要求補充說明,或進一步開庭詢問。
此外,聲請更生前,須先完成「前置協商」或「前置調解」程序;若選擇前置調解,則必定需出席調解庭。

《債務清理條例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信用卡債務,因此,只要符合債清條例相關要件,任何負有債務之人皆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例如:即使原本的債權人為銀行,後來將債權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,該公司雖非銀行,仍屬債權人,債務人仍可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
依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151條第5項規定,所謂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」,係指導致履行困難的原因,必須並非由債務人本身的因素所造成。例如:因公司倒閉而失業、公司全面性減薪、生病或遭逢家庭變故等情況,均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。
反之,若債務人因無限制購買奢侈品或有浪費行為導致無力清償,即屬可歸責於債務人自身之原因。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之事導致毀諾,仍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以清理其債務。

  1. 債務金額限制:若債務人積欠之金額超過新臺幣1,200萬元,依規定不得聲請更生,只能進入清算程序。
  2. 可選擇空間:若債務金額在1,200萬元以下,債務人可依個人情況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  3. 有穩定收入者:如債務人具備穩定且持續的收入來源,建議優先考慮聲請「更生」,可在保有現有工作與生活狀態下,分期清償債務、重建信用。
  4. 無收入者:如債務人完全無收入來源,則不適合聲請更生,因無法按期履行還款計畫,只能選擇聲請「清算」程序。

債務人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時,通常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提出申請。所謂「住所地」,如無特別情形,通常係指戶籍所在地所轄之法院。例如:小明的戶籍設於桃園市,雖實際居住於臺北市,仍應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。
不過,債務人無須過度擔心管轄法院的問題。若不慎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,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,不會因此駁回聲請。

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期間,如有下列不誠實行為,例如:隱匿或毀損財產、為不利債權人之處分、捏造債務、承認虛偽債務,或隱匿、毀棄、偽造、變造帳簿及會計文件,致財產狀況不實者,將構成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147條所定之罪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法院對此類行為將嚴加處理,並有下列法律後果:

  1. 更生方案不予認可,債務人將被裁定強制進入清算程序。
  2. 即使法院已認可更生方案,若在核可後一年內發現上述不實行為,法院仍得依債權人聲請撤銷更生裁定,並改為清算程序。
  3. 在進入清算程序後,法院仍可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,裁定不予免責,即債務不得清除。

因此,債務人於提出聲請及陳報財產、債務、收入等相關資料時,應誠實揭露,切勿隱匿或虛偽陳述,以免觸法並喪失債務清理之機會。

依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》規定,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,均須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則不另行徵收。
在少數情況下,法院處理案件所需的費用可能超過1,000元的聲請費,超出部分仍須由債務人負擔。若債務人未能按時繳納相關費用,法院得以駁回其更生或清算聲請。
不過,若債務人聲請清算且確實無資力支付前述費用,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暫免繳納,由國庫墊付相關費用。但債務人須提供無資力支付的證明及理由。

協商成立後,債務人只需依協議內容履行還款義務,債權人則受協議約束,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債務人如按約履約完畢,債務即告清償,一筆勾銷。
此外,協商過程中,債務人沒有任何權利限制(例如:不得從事金融業、出國旅行、奢侈消費等),且不會留下破產、更生或清算的紀錄,有助於日後經濟狀況的恢復與重建。
綜合以上,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,通常需投入較多勞力、時間及費用;相比之下,協商在「時間」與「社會成本」上較為輕便,對債務人而言是較為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。

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幫助那些已經承擔沉重債務、無力償還的民眾,能夠透過法定程序,依照自身還款能力,先與金融機構協商解決。如果協商不成,還可以聲請法院介入,以更生或清算的方式清理債務。此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,同時讓消費者有機會重建經濟生活。
因此,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,必須誠實申報聲請前一定期間內的資產、負債及變動情況,讓債權人和法院能有效查核,避免出現浪費、投機、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風險。
在債務清理程序進行期間,法院也會視情況對債務人給予適當的生活程度限制。如果債務人的欠債原因是因賭博、揮霍(例如購買奢侈品)等行為,除非全體債權人同意,法院通常不會做出免責裁定。換句話說,債務人即使經過債務清理程序,最終仍需負責償還全部債務。
因此,社會大眾不應抱持「欠債可以免還」的錯誤觀念,消債條例並非讓人逃避債務的工具,而是協助真正有需要者合理重整生活與經濟的法律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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