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小姐,現年45歲,從事檳榔攤,薪資每月23,000元,聲請人因年輕時消費習慣不好,沉迷於信用卡消費,只要當月卡費繳不出來,就會去跟銀行信貸,以債養債,才導致債務金額越積越多。債務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桃園地院依據其生活必要支出,裁定其以每1個月為一期,分6年,共72期,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月起,第1期至第72期清償金額新台幣3,062元,總清償金額: 220,464元,總清償比例2.91%。
| 年齡:45歲 | 職業:檳榔攤 |
| 收入:每月收入23,000元 | 總債務:7,550,700元 |
| 繳款期數:72個月 (6年) | 裁定方案:月付3,062元 |
| 清償總額:220,464元 | 清償比例:清償比例2.91% |







